(2014)东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卢泉水、付双生、卢喜平、李宝珠、殷观宝与张家口市宜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泉水,付双生,卢喜平,李宝珠,殷观宝,张家口市宜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卢泉水,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付双生,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卢喜平,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李宝珠,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殷观宝,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宜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泉水、付双生、卢喜平、李宝珠、殷观宝与被告张家口市宜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其诉讼请求不需要立案处理,因此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泉水、付双生、卢喜平、李宝珠、殷观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