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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民三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民三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勤,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许学江。委托代理人:董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简路易,该机构负责人。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上诉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越 飞审 判 员 贺 立 春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