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洋洋与牛忠翠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洋洋,牛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徐洋洋,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牛忠翠,男,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洋洋、牛忠翠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成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5月7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洋洋一次性赔偿牛忠翠:医药费及残疾用具费凭发票支付;伙补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6781元、护理费5820元,合计23501元;二、徐洋洋、牛忠翠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