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晏艺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燕,晏艺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燕,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系江北区玛亚婚纱馆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艺,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上诉人李小燕与被上诉人晏艺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407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小燕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李小燕及被上诉人晏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小燕系玛亚婚纱馆业主。玛亚婚纱馆于2013年4月28日注销。2012年9月16日,晏艺与玛亚婚纱馆签订了《玛亚庆典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晏艺(乙方)委托玛亚婚纱馆(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婚礼庆典服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详见《婚礼服务内容》);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婚礼服务项目包括相关配套服务,概以本合同《婚礼服务内容》为准;服务费用13200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婚礼无法举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费用总额的50%违约金;甲乙双方因没有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纳合同定金款后生效。合同中的《婚礼服务内容》主要载明背景纱曼加幕布(配色未定);3D翅膀,幕布显示;干冰机加干冰,常规;签到台,鲜花加装饰,常规;跟拍师;加长林肯(白色),9米加长型。合同签订当日,晏艺向玛亚婚纱馆支付定金3000元。此后,晏艺陆续向玛亚婚纱馆支付了10340元,合计支付13340元。合同签订后,晏艺与玛亚婚纱馆工作人员通过QQ软件就婚礼服务内容进行网上对话,玛亚婚纱馆将婚礼服务的具体内容制作成幻灯片交给晏艺。关于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网上对话中玛亚婚纱馆工作人员称新款和旧款相差1000多,幻灯片中显示主婚车为浅色。关于电梯通道的装饰,幻灯片中载明为浅紫色沙幔弧形装饰,配图为黄色纱曼。关于舞台立体翅膀,玛亚婚纱馆做出的翅膀效果与双方约定的效果存在视觉差异。关于镜面T台,双方并未约定镜面T台的材质。关于可乐加爆米花造型的路引,双方并未约定路引牌制作的单双面,实际做出的效果与幻灯片显示的图片效果有差异。关于签到台和流沙台,幻灯片载明签到台布置成电影院售票处(2张海报、3个窗口),并配有图片;流沙塔布置桌花一束加流沙塔加当天的婚礼元素;玛亚婚纱馆未将签到台布置成电影院售票处,流沙台上无桌花。关于干冰服务,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后未再作另行约定。关于照片的色彩问题,双方并未约定,玛亚婚纱馆向晏艺提供了婚礼现场的黑白照片与彩色照片。关于舞台帷幕的遮挡范围,双方并未约定。关于酒店门口海报,玛亚婚纱馆曾制作效果图,晏艺未能满意,遂自己另行制作了海报。婚礼当日,玛亚婚纱馆向晏艺提供了庆典服务。晏艺认为玛亚婚纱馆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庆典服务,遂于2013年5月3日诉至一审法院,产生本案纠纷。庭审中,李小燕陈述双方约定的是9米加长新款林肯轿车,但没有约定是号牌为渝B×××××的林肯轿车。关于晏艺陈述的没有释放干冰,李小燕陈述婚礼当天释放了40斤干冰。关于幻灯片,李小燕陈述该幻灯片是最初方案,最终方案是在2012年12月22日双方与主持人沟通后确定的,当时口头约定扶梯不用装饰,签到台不加“售票处”三个字。晏艺则陈述没有另行约定婚礼最终方案。关于玛亚婚纱馆交付的黑白照片占婚礼现场照片总数的比例,晏艺陈述为二分之一,李小燕陈述为三分之一。关于违约金6600元的构成,晏艺陈述:1、新款婚车换成旧款���车,差价1000元;2、镜面T台换成普通T台,差价800元;3、电梯处扶梯没有装饰品,按市场价格估计200元;4、签到台和流沙台没有装饰,按市价估计200元;5、走T台时喷干冰项目缺失,按合同预算为800元;6、门口海报缺失,市场价约100元;7、婚礼现场的照片约一半被拍成了黑白照片,给其造成了精神及物质上的损失,损失无法计价,晏艺主张3500元,此七项共计6600元。李小燕不予认可,并陈述电梯扶梯、签到台、流沙台的装饰均为免费,门口海报是玛亚婚纱馆设计后,晏艺不满意,自己另找他人做的。原告晏艺诉称,2012年9月16日,我与江北区玛亚婚纱馆签订了《玛亚庆典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服务内容作了大致约定。为进一步明确细节,双方进行多次沟通,玛亚婚纱馆将双方约定的方案制作成幻灯片发送给我,并表示婚礼当日按双方确定的方案为我提供服务。然��婚礼当日,玛亚婚纱馆却存在多处违约行为:1、渝B×××××的新款加长林肯轿车被玛亚婚纱馆换成号牌为鲁A×××××的旧款林肯轿车。2、双方约定电梯栏杆为浅紫色沙幔弧形装饰,玛亚婚纱馆未装饰电梯栏杆。3、玛亚婚纱馆未提供约定的舞台立体翅膀。4、玛亚婚纱馆提供的镜面T台材质与双方约定不同;5、玛亚婚纱馆提供的可乐加爆米花造型单面路引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双面路引。6、玛亚婚纱馆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签到台和流沙台,签到台应有“售票处”三个字,且签到台和流沙台应有装饰。7、玛亚婚纱馆未提供新人走T台时的干冰。8、玛亚婚纱馆未提供双方约定的彩色照片,玛亚婚纱馆提供的是黑白照片。9、舞台帷幕未遮挡完全,舞台效果缺乏美感。10、玛亚婚纱馆未制作酒店门口海报。玛亚婚纱馆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并在履约过程中给我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小燕就婚庆违约及缩水服务向原告赔礼道歉;李小燕向我支付违约金6600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李小燕承担。被告李小燕辩称,我方已按约将晏艺的婚礼办完,并未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也不同意道歉,请求法院驳回晏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晏艺与玛亚婚纱馆签订的《玛亚庆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确认的幻灯片内容系双方对婚庆服务细节进行的磋商,应为本案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李小燕抗辩双方另口头约定变更了合同部分内容,但晏艺未予认可,李小燕亦未举证证明合同内容变更,对李小燕的该辩称,不予采纳。根据合同载明的内容,玛亚婚纱馆应向晏艺提供林肯轿车,电梯通道、签到台、流沙台的装饰,舞台立体翅膀,镜面T台,可乐加爆米花造型的路引,干冰,照片,舞台帷幕,海报等婚庆服务。庭审中,李小燕认可应提供的婚车为9米加长新款林肯轿车,但晏艺认为玛亚婚纱馆提供的是老款林肯轿车且未提供干冰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李小燕应承担已提供新款林肯轿车及干冰服务的举证责任。庭审中,李小燕未举证证明已提供上述服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中另约定了电梯通道、签到台、流沙台的装饰以及舞台立体翅膀、可乐加爆米花造型路引的服务内容,玛亚婚纱馆均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海报服务,玛亚婚纱馆已履行完毕。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镜面T台的材质及舞台帷幕的遮挡范围,故玛亚婚纱馆就上述两项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合同中��未约定照片的色彩,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婚礼属喜庆典礼,照片应为彩色。玛亚婚纱馆将照片拍摄成为黑白,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其应向晏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玛亚婚纱馆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其业主李小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因没有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应由晏艺举证证明其因玛亚婚纱馆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庭审中晏艺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主张李小燕向晏艺支付违约金3900元。本案为合同之诉,晏艺关于要求李小燕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晏艺支付违约金3900元。二、驳回晏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小燕负担。受理费已由晏艺向一审法院预交,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5元迳付给晏艺。宣判后,上诉人李小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能举示已提供新款林肯轿车及干冰服务的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提供了上述服务。一审认定婚礼照片中出现黑白照片就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于法无据。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未举示证据因玛亚婚纱馆违约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被上诉人晏艺答辩称:一审判决中其提供的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证实上诉人有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违约金3900元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燕与被上诉人晏艺签订的《庆典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玛亚婚纱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晏艺提供电梯通道、签到台、流沙台的装饰以及舞台立体翅膀、可乐加爆米花造型路引及干冰、9米加长新款林肯婚车等婚庆服务。李小燕虽称提供了新款林肯轿车及干冰服务,但一、二审中均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玛亚婚纱馆违反双方约定,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婚庆服务,必然给被上诉人晏艺造成相应损失,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额,但一审根据本案的情况酌情确定3900元的违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李小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