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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杜宇与赵君修、刘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赵君修,刘红,赵庆,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杜宇。委托代理人周文成。被告赵君修。被告刘红。被告赵庆。被告刘军。高密市新纪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修。原告杜宇与被告赵君修、刘红、赵庆、刘军、高密市新纪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赵君修所有的鲁×××号、被告赵庆所有的鲁×××号轿车各一辆,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君修所有的牌号为鲁×××号、被告赵庆所有的号牌为鲁×××号的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一年。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损毁、转移、转让、隐匿被查封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