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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7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裕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熙和园物业管理处,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玉平,沈裕高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71、772号申请人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龙路66号熙和园3栋1单元社区配套01层次03房号负责人黄瑞娥,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顺景花园三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5048391-0。法定代表人黄彤昌,总经理。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霞,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玉平。被申请人沈裕高。申请人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熙和园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熙和园物业管理处”)、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汇友公司”)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866、86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866、86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沈玉平、沈裕高主张其在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都有加班,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沈玉平、沈裕高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仲裁裁决书却以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末提交沈玉平、沈裕高考勤记录为由,要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显然是将沈玉平、沈裕高依法应负的举证责任错误的转移给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被申请人沈玉平、沈裕高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本院认为,由于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认可沈玉平、沈裕高存在节假日加班和周末不能调休的情况,因此可以确认沈玉平、沈裕高存在加班的事实。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因此,熙和园物业管理处、君成汇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熙和园物业管理处、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两案申请费人民币各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熙和园物业管理处、深圳市君成汇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