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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委托代理人魏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某,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委托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喻金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平、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千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4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4日生育长女李某某,2005年2月6日生育次女李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加之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08年5月份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但之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次女李某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证据二: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及女儿户籍登记信息。证据三: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在2011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且长女某某明年就要高考,次女李某某年龄尚小,我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均无异议。原告李某对被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4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2月24日生育长女李某某,2005年2月6日生育次女李某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是此,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应多从对方、从孩子、从家庭的角度考虑问题,给彼此多一点的理解和宽容,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