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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刚与被告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第三人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底蓬镇中心幼儿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34号原告林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江安县底蓬镇街村。法定代表人潘光明,校长。第三人底蓬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江安县底蓬镇街村。法定代表人王英,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第三人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