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安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刚与被告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第三人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底蓬镇中心幼儿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34号原告林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江安县底蓬镇街村。法定代表人潘光明,校长。第三人底蓬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江安县底蓬镇街村。法定代表人王英,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小学校、第三人江安县底蓬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