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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双林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林,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11号原告黄双林,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城市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张斌,男,约46岁,晋中开发区使赵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林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任科晋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