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双银服装厂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市双银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前胡村。法定代表人:周申波。委托代理人:谢成杰,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双银服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春晖*弄*幢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行合伙人:应中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双银服装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奉化佳诚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巧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