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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三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朋与房克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朋,房克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三初字第368号原告唐朋,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莱阳市,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克助,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委托代理人蒋庆艳,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朋与被告房克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广新审  判  员 翟汉涛人民 陪 审员 吴凤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