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霞诉被告王振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霞,王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振霞,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洛阳北村102号。身份证号:130582198103161825。被告王振红,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洛阳北村102号。身份证号:132222197601301813。本院认为,原告李振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