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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2012年5月至今任白水县雷牙镇小洼底村会计兼文书。2013年6月9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石俊斌,男,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杨某某贪污一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6日因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并向本院提出。经审查,本院认为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忠昌审 判 员  陈永亭人民陪审员  张治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