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与李景祥、钟雅茹、廖伟生、李伟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李景祥,钟雅茹,廖伟生,李伟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50号原告: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郭广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赞,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祥,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钟雅茹,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廖伟生,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伟明,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峰、蔡书信,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李景祥、钟雅茹、廖伟生、李伟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