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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杰顺与全胜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胜雷,张杰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胜雷,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全成军,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顺,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全胜雷与被上诉人张杰顺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王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胜雷的委托代理人全成军,被上诉人张杰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违法缺席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全胜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