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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方明与张国兵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明,张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刘方明,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国兵,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明诉被告张国兵、袁孝萍、王勋青、徐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兵在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国兵在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二、对原告刘方明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刘方明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南路与桃溪路交叉口商铺10号(权证字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124××号)和皖A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