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周菊华与赵建如、张国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华,赵建如,张国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周菊华。被执行人赵建如。被执行人张国甫。申请人周菊华与被执行人赵建如、张国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被执行人张国甫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扣留,待工资提取后参与分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眉东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