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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