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