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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