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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立才与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才,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419号原告:陈立才,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才与被告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