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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6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大学文化,户籍地址: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粤C×××××小车,从珠海市吉大国能酒店行驶至金鸡路格力电器二期员工生活区工地内时,其驾驶的小车陷入工地泥土中动弹不得,周围群众发现其有酒后反应便报警。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带至中大五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陈某身份资料、驾驶证、车辆信息资料,处警经过、查获经过,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讯问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