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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确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徐红仁与卜莲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红仁,卜莲珍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确字第48号申请人徐红仁,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安裕乡中码头居委会*****号。申请人卜莲珍,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安裕乡赵家湖渔场*****号。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红仁、卜莲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京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红仁、卜莲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安乡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卜莲珍住院费(凭发票)全部由徐红仁承担;2、由徐红仁承担卜莲珍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3、卜莲珍电动车车损2000元由徐红仁承担;4、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其它经济赔偿牵连。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且为申请人自愿达成。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本确认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黄京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