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6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邵桂粉与被告张茜、张金传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粉,张金传,张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6397号原告邵桂粉,女,,汉族,南京XX厂内退职工。被告张金传,男,汉族,南京XX公司车工。被告张茜,女,汉族,XX南京分公司前台售理员。原告邵桂粉诉被告张金传、张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桂粉、被告张金传、张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桂粉诉称:2013年7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在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地块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向原告请求,由原告��自己的私有住房(栖霞区燕子矶街道XX村XX场XX-XX号)划出建筑面积66.3平方米归被告张茜所有,由被告张茜享有国家的拆迁补偿房和领取安置补偿款。该事项经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同意和批准,并为被告办妥全部手续,发放了补偿款。原、被告在让与建筑面积的事项中,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张金传、张茜给予原告邵桂粉经济补偿款28万元整,于2013年10月18日一次性全部给付。二被告当日写下欠条并签字。现该欠款已过偿还期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二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偿还,并胡搅蛮缠,否认该欠款,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金传辩称:被告张金传与原告邵桂粉是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18日领取结婚证,在邵桂粉的要求下将两被告的户口迁入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两被告请求划出66.3平方米归被告张茜所有,并协商一致两被告给原告28万元,请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给原告写借条是受原告的威逼利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茜辩称:2007年10月其父亲张金传与原告邵桂粉领取结婚证,即将张茜的户口迁入原告被拆迁的房子里,迁出户口及划出面积均没有与被告张茜协商。既然张茜是家庭的一分子,应与原告女儿享受同样待遇,同样应该拿房不出钱。被告愿意给原告补偿,但只能给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桂粉与被告张金传于2007年10月18日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张茜系被告张金传与前妻所生之女。本市栖霞区燕子矶XX村XX场XX-XX号系原告邵桂粉名下的房产。2012年11月11日,原告邵桂粉与被告张金传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坐落在本市栖霞区燕子矶XX村XX场XX-XX号所有房产属于邵桂粉的婚前财产,此房拆迁产生的权益归邵桂粉所有,张金传不享有任何权益;邵桂粉和张金传各自名下的所有财产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2013年7月17日,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与原告邵桂粉商谈其名下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在拆迁办的协调下,原告邵桂粉将其所有的XX场XX-XX号房屋中66.3平方米建筑面积拆迁产生的权益归被告张茜所有,被告张金传、张茜补偿原告邵桂粉28万元。当日,被告张茜与拆迁办签订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被告张金传与张茜向原告邵桂粉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8万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的借条一张。根据拆迁安置协议,XX场XX-XX号、建筑面积66.3平方的房屋交由拆迁办拆迁,被告张茜可享有7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一套和15万余元的补偿款。被告张茜已从拆迁办领取5万元,拆迁办另以存单形式给付102370元,该存单在张茜名下,目前由邵桂粉持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邵桂粉与张金传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张金传、张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名为借款实为被告张茜取得原告自有房屋中部分房屋的拆迁利益而支付给原告的补偿款。被告张茜已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故两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补偿款给付原告。被告张金传辩称其出具借条是受威逼利诱,被告张茜辩称其不知情,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传、张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桂粉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担之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素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