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珊诉被告李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珊,李*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罗*珊,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昌,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罗某珊诉被告李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欠债不还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正;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个人抵押合同、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将树木抵押给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予以确认。经过庭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本院的认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7月25日,被告写下借据,确认向原告借到40000元,并约定借款在2013年8月25日前归还。被告借款后,一直没有还款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4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0000元给原告罗*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