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石松丽与秦晓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松丽,秦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3553号申请执行人石松丽,农民,被执行人秦晓金,农民。申请执行人石松丽与被执行人秦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茅民调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采取以上查询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铜茅民调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 伟执行员 张 惠执行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