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郝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郝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99号原告李丽娟,女,汉族,市医院职工。被告郝金才,男,汉族,磐石市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娟诉被告郝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