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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郝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郝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99号原告李丽娟,女,汉族,市医院职工。被告郝金才,男,汉族,磐石市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娟诉被告郝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