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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马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