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马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