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房万钧与钟俊聪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万钧,钟俊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房万钧。被执行人钟俊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万钧与被执行人钟俊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俊聪至今未履行(2011)东城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俊聪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