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立栋与徐少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栋,徐少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陈立栋。被告:徐少府。原告陈立栋与被告徐少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少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栋诉称:2007年7月1日,被告徐少府向原告陈立栋借款本金人民币86万元,约定月利息1.5%,由被告徐少府出具借条一份,现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徐少府立即归还原告陈立栋借款本金人民币86万元。被告徐少府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6万元的事实。被告徐少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至2007年,被告徐少府陆续向原告陈立栋借款,2013年7月1日双方经结算,由被告徐少府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立栋人民币计捌拾陆万元整。(利息1.5%)”。后借款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少府向原告陈立栋借款人民币86万元未还,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徐少府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少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立栋借款本金人民币8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徐少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