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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渑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俞远大与渑池县广源矿产品有限公司、邓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远大,渑池县广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上官铁生,邓型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俞远大,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广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上官铁生,男,成年,汉族。被告邓型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远大与被告渑池县广源矿产品有限公司、邓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远大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远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俞远大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伟审 判 员 赵国辉代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