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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陈琴与曹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琴,曹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1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亚萍。上诉人陈琴为与被上诉人曹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琴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琴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晴审判员 徐梦梦审判员 毛 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