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訾桂兰与被告甘万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桂兰,甘万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55号原告:訾桂兰,女,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XX号。委托代理人:关海丰,男,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万生,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竹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桂兰与被告甘万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桂兰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