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仁友申请执行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友,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友,男,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李浩,男,住贵州省江口县,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李仁友申请执行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口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向申请执行人李仁友支付借款7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00元,执行费94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有存款5万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口县支行,账户名江口县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茂万审 判 员  张百发代理审判员  龙通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文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