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刘某某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665-1号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陕GL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陕GD60**号小轿车驾车人。申请人黄某某因2013年11月21日15时33分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D60**号小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D60**号小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现申请人黄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申请人刘某某有履行能力为由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法应当予以准许,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D60**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助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