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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汪凤连、黄永等与刘达、安徽盛峰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连,黄永,黄云霞,黄彩霞,黄佳佳,刘达,安徽盛峰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547号原告:汪凤连,女,汉族。原告:黄永,男,汉族。原告:黄云霞,女,汉族。原告:黄彩霞,女,汉族。原告:黄佳佳,女,汉族。上述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达,男,汉族。被告:安徽盛峰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凤连、黄永、黄云霞、黄彩霞、黄佳佳与被告刘达、安徽盛峰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凤连、黄永、黄云霞、黄彩霞、黄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4732元,由汪凤连、黄永、黄云霞、黄彩霞、黄佳佳共同负担。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