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卜利军与郑润娥、郑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利军,郑润娥,郑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卜利军,男,1966年1月25日生。被告郑润娥,女,1981年6月14日生。被告郑润俊(郑润娥之弟),男,1979年4月6日生。原告卜利军诉被告郑润娥、郑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利军及被告郑润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润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委托其姐郑润娥出庭代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郑润娥向我叙说准备在河南老家开渡假村承包鱼塘,并与村部签订承包合同急于用款,向我借款并口头约定一个月扶贫款下发后就还我款。我于2012年10月17日在辽宁叶柏寿工商银行柜台给被告郑润俊帐户汇款6万元。后经我多次催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我借款6万元。被告郑润娥、郑润俊辩称,我们不欠原告卜利军钱,是他找我们要钱,只要原告能拿出合法的证据,我们就还钱。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据。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长征支行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2012年10月17日原告卜利军向被告郑润俊帐户打款6万单据一份;②被告郑润俊与原告卜利军的手机短信;③原告卜利军2013年10月13日、14日从北京到辽宁叶柏寿取证的往返车票;④证人周江净出庭证言:“2012年10月,我和原告卜利军一起在叶柏寿工商银行给被告汇的钱,当时我还劝卜利军不要借钱出去给被告,卜利军还说被告郑润娥一个女人不容易,就把钱汇过去了。”被告郑润娥质证,原告的证据是不合法的,郑润俊说不欠原告卜利军的钱,是卜利军找郑润俊要钱。证人周江净我不认识。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被告辩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7日,原告卜利军在辽宁叶柏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长征支行,向被告郑润俊帐户汇款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据为证,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润娥、郑润俊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卜利军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王玉慧审判员 李中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