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邢虫虫与王兰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虫虫,王兰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邢虫虫(又名邢新民),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兰周,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虫虫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8493.88元,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232元,合计1906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兰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兰周与申请执行人邢虫虫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兰周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邢虫虫人民币14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邢虫虫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232元由被执行人王兰周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