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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何水饺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葛某某,葛文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葛某,男,1998年7月29日生。申请人葛某某,男,2007年3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葛文中,男,1946年1月26日生。申请人葛文中,男,1946年1月26日生。(申请人葛某、葛某某之祖父)系申请人葛某、葛某某之监护人。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葛某、葛某某、葛文中要求宣告何水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葛某、葛某某、葛文中于2013年7月2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葛某、葛某某之母,申请人葛文中之儿媳何水姣(又名何水饺)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水姣失踪。经查,被申请人何水姣,女,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广西省平乐县二塘镇,住兰考县谷营乡姚寨村。与申请人葛某、葛某某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葛文中系翁媳关系。2009年4月何水姣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水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水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水姣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三申请人作为何水姣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何水姣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水姣为失踪人。二、指定葛文中为何水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