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唐军、杨静、苏乾东、那娜、杨三木、周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唐军,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负责人:李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军。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告唐军、杨静、苏乾东、那娜、杨三木、周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旌民保字第450-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唐军的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U75**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