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彦斌、张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彦斌,张春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宇,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大庆路。被告邓彦斌,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扶风县召公镇。被告张春孝,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劳动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彦斌、张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世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