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彦斌、张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彦斌,张春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宇,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大庆路。被告邓彦斌,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扶风县召公镇。被告张春孝,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劳动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彦斌、张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世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