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良申请执行秦某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良,秦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良,男。被执行人秦某民,男。本院在执行刘某良申请执行秦某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刘某良赔偿款71528.8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973元、诉讼费1500元。被执行人秦某民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某民的银行存款7400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