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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秋翎与苏永庆、金太阳(泉州)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翎,苏永庆,金太阳(泉州)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569号原告郑秋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柯双木、黄桐川,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永庆,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挺、林一鸣,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太阳(泉州)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法定代表人郑秋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信、XX,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翎与被告苏永庆、金太阳(泉州)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秋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郑秋翎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鋆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