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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俊与张正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俊,张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保字第4号原告吴俊。被告张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与被告张正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39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正军银行存款739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