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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23-2号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廖雅萍,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波。委托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玲,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15元,由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