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赖锡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左肩村9-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绰号黄波佬)于上世纪90年代初从他人手中购得土铳一支,在未办理持枪证和猎民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支土铳直至案发。2013年8月31日,遂昌县公安局云峰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赖某户籍所在地遂昌县湖山乡左肩村9-1号家中将该支土铳依法查获。经丽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某非法持有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收缴物品移交清单;丽公枪鉴[2013]56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被告人赖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且具有杀伤力的土铳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