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俊培与郝传功、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培,郝传功,郝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俊培,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被告郝传功,男,45岁,汉族。被告郝传义,男,42岁,汉族。原告王俊培诉被告郝传功、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俊培申请撤回对被告郝传功、郝传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俊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培撤回对被告郝传功、郝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王俊培负担。审 判 长 朱旭升审 判 员 张跃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