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bc0f31cd-42ce-4eda-b9cc-395ceec2e745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铁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海丽,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承德县德利水泥构件厂业主,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曹继德,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承德县德利水泥构件厂职工,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林成方,经理。被告董铁民,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丽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铁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丽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勇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