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58号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振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续普坚。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吊桥东街。法定代表人:寇长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林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萌,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铁路基建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吊桥东街87号,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渭南市中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秦公司”)针对该管辖权异议答辩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吊桥东街87号目前已由西铁洗浴苑(东边)、老年旅行社(西边二楼)、饭店住宿(西边三楼)、站前分局治安大队(西边四楼)、站前分局刑警大队(西边五楼)、书画馆(西边六楼)使用,被告未实际在此办公,其实际办公地点为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80号正信大厦三楼,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被告铁路基建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87号,但本院至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80号正信大厦3楼D户实地查看,发现此处悬挂“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门牌,且本院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该办公地亦有被告工作人员签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铁路基建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住所地虽为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吊桥东街,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80号正信大厦3楼D户,属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华代理审判员 成荔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