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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瓜州县宝泓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瓜州县宝泓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保字第02号申请人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康建文。被申请人瓜州县宝泓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铮刚。申请人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瓜州县宝泓铸造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瓜州宝泓铸造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价值1000万元抵押物予以查封,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瓜州县渊泉镇西大街8-6号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瓜州县宝泓铸造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价值1000万元抵押物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瓜州县渊泉镇西大街8-6号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及同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顶、转让、变卖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曹 平审判员 丁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伟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