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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丁长青与王永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青,王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初字第67号原告丁长青,男,汉族,1972年出生,个体户。被告王永林,男,汉族,约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青与被告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丁长青负担。审判员  刘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